新店童軍團組織章程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一 章 總 則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章程依據「中國童子軍總會章程」及「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章程」相關條文訂定之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組織定名為「新北市新店童軍團 」〈以下簡稱本團〉。本團以全國社區為組織區域,團址設於
							新北市新店區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團以發展青少年〈女〉潛在能力,培養優良習慣,使其人格高尚、知能豐富、心身健全,能成為智仁勇兼備之公民為宗旨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本團任務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加童軍組織及其活動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定訓練方針及進程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維護童軍榮譽及其運動基本原則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落實關懷及服務之工作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推廣自然生態保育與人文史蹟保護之觀念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訂徽章、標幟、證物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團團員由下列人員組織之: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. 服務員 ( 團務委員、總團長、團長、副團長、訓練員 ) 。二 . 隊員。 三 . 家長。 四 . 顧問。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前條團員資格及產生方式;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務委員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贊同本團宗旨,滿廿歲,願參與童軍活動者,由團務委員會 ( 以下簡稱團委會 ) 遴聘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團長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木章持有人或女童軍晉級訓練合格,在本團服務三年以上,由團委會遴聘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長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童軍服務員基本訓練結業,曾任童軍服務員一年以上,由團委會遴聘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團長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童軍服務員基本訓練結業,年滿廿歲,由團委會遴聘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訓練員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有專長者,由工作會遴聘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隊員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附入團申請書,經該級童軍團團長審查認可者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長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隊員之父母、祖父母、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顧問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團委會遴聘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本團隊員依下列性別、年齡、組團人數成立各類童軍團。但未達到成立標準時,隊員得依附本團最適當團隊見習之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稚齡童軍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男 , 女 5~8.5 歲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~36 人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.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幼女童軍團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女 , 7~11 歲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~24 人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幼童軍團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男 , 8~12 歲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~36 人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.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女童軍團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女 , 11~15 歲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~32 人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童子軍團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男 , 11~15 歲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~36 人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 .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蘭姐女童軍團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女 , 15~17 歲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~32 人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義童子軍團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男 , 14~18 歲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~36 人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.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深女童軍團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女 , 17~22 歲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~36 人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羅浮童子軍團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男 , 17~21 歲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~32 人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.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蕙質女童軍團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女 , 23 歲以上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~36 人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員在該組織團隊中,均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每一員為一權。但同一家長僅為一權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員有遵守本團章程與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團委會決議,得經工作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前項團員具有團務委員身份時,經團委會決議始得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團委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員喪失團員資格者或經團委會決議除名者,為出團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團聲明退團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員經出團或退團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團依組織職權設置團委會、工作會、家長會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團以團委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工作會為執行機構;家長會為監察及後援機構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團委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,並應包含下列人員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一 . 主辦機構負責人或其代表一人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. 具本團團長資格者三人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三 . 具本團副團長或訓練員資格者一人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. 隊員之家長三人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委會創始委員由發起人會議推選,該屆以後委員由前一屆團委會選聘之。委員均為無給職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務委員任期每屆一年,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改選聘。團務委員喪失第十六條成員資格時,應即解任。委員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團委會得另行選聘補足原任期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副主任委員二人,由團務委員相互推選,任期一年。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。主任委員對內綜理團務,召集會議,對外代表本團。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團務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團委會職權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定及變更章程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決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舉或罷免主任委員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決團員之除名處分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遴聘或解聘工作會長、總團長、團長、副團長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聘團務委員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供活動場地及設備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童軍三項登記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決經費籌措及運用之事宜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二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與團員有關重大事項之議決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一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會由該屆總團長及各童軍團之團長、副團長、家長會長;副會長組織之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二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會置會長一人,由主任委員就本團具有總團長或團長資格者提名之,經團委會通過後任職,任期一年。會長負責召集工作會,執行團務工作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三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工作會職權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團委會決議之事項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團委會推薦服務員名單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訂定及變更辦事細則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推薦或徵召團員參加服務員訓練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擬定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與團員有關重大事項之執行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聘或解聘訓練員及工作人員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四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長會由本團各童軍團隊員之家長為當然會員組織之。同一家長僅為一權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五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,由家長相互選舉之。置副會長若干人,由會長就各童軍團家長中每團指定一人任之。會長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會長負責召集家長會,支援團務工作。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團務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六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 家長會 職權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援團委會及工作會之決議事項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推展親子成長及技能學習之事宜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團委會推薦團務委員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組織志工,聯繫社會資源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籌劃交流聯誼活動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核決算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七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團置顧問五人以內,由團委會聘任。各童軍團置服務員應維持每六名隊員至少有一名服務員之比例。第一、二項;其聘期與團委會相同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八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委會、工作會、家長會等會議之召集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通知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九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會議之決議,以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: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程之訂定及變更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員之除名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罷免主任委員或會長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產之處分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聘工作會長或服務員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體之解散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委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臨時團委會經團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工作會及家長會聯名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卅一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務委員應出席團委會不得委託出席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卅二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。家長會每二月召開一次。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卅三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本團經費來源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.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入團費:隊員入團時,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.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捐款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.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年費:隊員每年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二佰元。.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.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。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卅四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團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卅五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會每年編製預〈決〉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〈後〉二個月內,提團委會議決。但決算報告應先送家長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團委會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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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卅六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卅七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團辦事細則、財務處理準則由團委會訂定之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卅八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會,家長會之辦事細則由該會訂定之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卅九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團得設各種議會、議庭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、辦事細則由該組織訂定,報經工作會核備後施行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條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章程經團委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