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店童軍團組織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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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章 總 則 |
第一條 |
本章程依據「中國童子軍總會章程」及「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章程」相關條文訂定之。 |
第二條 |
本組織定名為「新北市新店童軍團 」〈以下簡稱本團〉。本團以全國社區為組織區域,團址設於
新北市新店區。 |
第三條 |
本團以發展青少年〈女〉潛在能力,培養優良習慣,使其人格高尚、知能豐富、心身健全,能成為智仁勇兼備之公民為宗旨。 |
第四條 |
本團任務: |
一 . |
參加童軍組織及其活動。 |
四 . |
訂定訓練方針及進程。 |
二 . |
維護童軍榮譽及其運動基本原則。 |
五 . |
落實關懷及服務之工作。 |
三 . |
推廣自然生態保育與人文史蹟保護之觀念。 |
六 . |
制訂徽章、標幟、證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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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團團員由下列人員組織之:
一 . 服務員 ( 團務委員、總團長、團長、副團長、訓練員 ) 。二 . 隊員。 三 . 家長。 四 . 顧問。 |
第六條 |
前條團員資格及產生方式; |
一 . |
團務委員 |
贊同本團宗旨,滿廿歲,願參與童軍活動者,由團務委員會 ( 以下簡稱團委會 ) 遴聘。 |
二 . |
總團長 |
為木章持有人或女童軍晉級訓練合格,在本團服務三年以上,由團委會遴聘。 |
三 . |
團長 |
童軍服務員基本訓練結業,曾任童軍服務員一年以上,由團委會遴聘。 |
四 . |
副團長 |
童軍服務員基本訓練結業,年滿廿歲,由團委會遴聘。 |
五 . |
訓練員 |
具有專長者,由工作會遴聘。 |
六 . |
隊員 |
檢附入團申請書,經該級童軍團團長審查認可者。 |
七 . |
家長 |
隊員之父母、祖父母、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 |
八 . |
顧問 |
由團委會遴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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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本團隊員依下列性別、年齡、組團人數成立各類童軍團。但未達到成立標準時,隊員得依附本團最適當團隊見習之。 |
一 . |
稚齡童軍 |
男 , 女 5~8.5 歲 |
12~36 人 |
六 . |
幼女童軍團 |
女 , 7~11 歲 |
12~24 人 |
二 . |
幼童軍團 |
男 , 8~12 歲 |
12~36 人 |
七 . |
女童軍團 |
女 , 11~15 歲 |
12~32 人 |
三 . |
童子軍團 |
男 , 11~15 歲 |
12~36 人 |
八 . |
蘭姐女童軍團 |
女 , 15~17 歲 |
12~32 人 |
四 . |
行義童子軍團 |
男 , 14~18 歲 |
12~36 人 |
九 . |
資深女童軍團 |
女 , 17~22 歲 |
6~36 人 |
五 . |
羅浮童子軍團 |
男 , 17~21 歲 |
12~32 人 |
十 . |
蕙質女童軍團 |
女 , 23 歲以上 |
6~36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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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團員在該組織團隊中,均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每一員為一權。但同一家長僅為一權。 |
第九條 |
團員有遵守本團章程與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|
第十條 |
團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團委會決議,得經工作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前項團員具有團務委員身份時,經團委會決議始得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團委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第十一條 |
團員喪失團員資格者或經團委會決議除名者,為出團。 |
第十二條 |
團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團聲明退團。 |
第十三條 |
團員經出團或退團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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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本團依組織職權設置團委會、工作會、家長會。 |
第十五條 |
本團以團委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工作會為執行機構;家長會為監察及後援機構。 |
第十六條 |
團委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,並應包含下列人員: |
一 . 主辦機構負責人或其代表一人。 |
二 . 具本團團長資格者三人。 |
三 . 具本團副團長或訓練員資格者一人。 |
四 . 隊員之家長三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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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團委會創始委員由發起人會議推選,該屆以後委員由前一屆團委會選聘之。委員均為無給職。 |
第十八條 |
團務委員任期每屆一年,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改選聘。團務委員喪失第十六條成員資格時,應即解任。委員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團委會得另行選聘補足原任期。 |
第十九條 |
團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副主任委員二人,由團務委員相互推選,任期一年。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。主任委員對內綜理團務,召集會議,對外代表本團。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團務。 |
第二十條 |
團委會職權: |
一 . |
訂定及變更章程。 |
七 . |
議決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|
二 . |
選舉或罷免主任委員。 |
八 . |
議決團員之除名處分。 |
三 . |
遴聘或解聘工作會長、總團長、團長、副團長。 |
九 . |
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|
四 . |
選聘團務委員。 |
十 . |
議決團體之解散。 |
五 . |
提供活動場地及設備。 |
十一 . |
辦理童軍三項登記。 |
六 . |
議決經費籌措及運用之事宜。 |
十二 . |
其他與團員有關重大事項之議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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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一條 |
工作會由該屆總團長及各童軍團之團長、副團長、家長會長;副會長組織之。 |
第廿二條 |
工作會置會長一人,由主任委員就本團具有總團長或團長資格者提名之,經團委會通過後任職,任期一年。會長負責召集工作會,執行團務工作。 |
第廿三條 |
工作會職權: |
一 . |
執行團委會決議之事項。 |
五 . |
向團委會推薦服務員名單。 |
二 . |
訂定及變更辦事細則。 |
六 . |
推薦或徵召團員參加服務員訓練。 |
三 . |
擬定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|
七 . |
其他與團員有關重大事項之執行。 |
四 . |
聘或解聘訓練員及工作人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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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四條 |
家長會由本團各童軍團隊員之家長為當然會員組織之。同一家長僅為一權。 |
第廿五條 |
家長會置會長一人,由家長相互選舉之。置副會長若干人,由會長就各童軍團家長中每團指定一人任之。會長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會長負責召集家長會,支援團務工作。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團務。 |
第廿六條 |
家長會 職權: |
一 . |
支援團委會及工作會之決議事項。 |
五 . |
推展親子成長及技能學習之事宜。 |
二 . |
向團委會推薦團務委員。 |
六 . |
組織志工,聯繫社會資源。 |
三 . |
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。 |
七 . |
籌劃交流聯誼活動。 |
四 . |
審核決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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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七條 |
本團置顧問五人以內,由團委會聘任。各童軍團置服務員應維持每六名隊員至少有一名服務員之比例。第一、二項;其聘期與團委會相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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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八條 |
團委會、工作會、家長會等會議之召集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通知。 |
第廿九條 |
會議之決議,以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: |
一 . |
章程之訂定及變更。 |
四 . |
團員之除名。 |
二 . |
罷免主任委員或會長。 |
五 . |
財產之處分。 |
三 . |
解聘工作會長或服務員。 |
六 . |
團體之解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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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條 |
團委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
臨時團委會經團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工作會及家長會聯名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第卅一條 |
團務委員應出席團委會不得委託出席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。 |
第卅二條 |
工作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。家長會每二月召開一次。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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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三條 |
本團經費來源: |
一 . |
入團費:隊員入團時,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。 |
三 . |
捐款。 |
二 . |
常年費:隊員每年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二佰元。. |
四 . |
其他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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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四條 |
本團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第卅五條 |
工作會每年編製預〈決〉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〈後〉二個月內,提團委會議決。但決算報告應先送家長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團委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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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六條 |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卅七條 |
本團辦事細則、財務處理準則由團委會訂定之。 |
第卅八條 |
工作會,家長會之辦事細則由該會訂定之。 |
第卅九條 |
本團得設各種議會、議庭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、辦事細則由該組織訂定,報經工作會核備後施行。 |
第四十條 |
本章程經團委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